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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工作制度

2021-10-21 16:32|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762

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相关制度,确保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依法合规、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结合《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预算及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立足本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述财政性资金是指省财政拨付的部门预算资金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拨的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是指机关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资金支付等管理决策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决策程序。
(二)注重绩效。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做到权责相适、科学决策,力求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
(三)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公开部门预决算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财政性资金管理透明度。
第二章  年初预算编制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申报预算需求。处、室于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相关经费需求预算及预算目标绩效报会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财务室汇总处、室下一年度经费需求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六条  财务室将本会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报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提交会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室按照会党组决定编制本会下一年度预算并向省财政厅报送。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先预算、后支出、专款专用、据实支出”原则,处、室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支出预算,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得拆借、挪用、挤占或随意扣压相关经费。
第九条  严格预算资金支出流程。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计、稽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会分管领导、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会主要领导依次审核、审批。
第十条 严格预算审批限额。基本支出5000元(不含)以下,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基本支出5000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或项目支出1万元(不含)以下,由会分管领导批准;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由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支出预算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由会主要领导批准。支出预算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按程序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支出预算20万元及以上,按程序提交会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交办的项目(活动)和国(境)外友好组织、机构、人士委托的项目(活动)转入的相关费用,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会分管领导、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会主要领导依次审核、批准后,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按程序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预算10万元及以上按程序提交会党组会研究决定。之后,由财务室报省财政厅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追加。本会年度预算不能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会分管领导、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会主要领导依次审核、审批,财务室按程序报财政厅。追加基本支出预算由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报送;追加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按程序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送,追加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及以上按程序提交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报送。
第十四条  预算追减。本会年度预算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年度计划支出的,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会分管领导、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会主要领导依次审核、审批,财务室报财政厅。追减基本支出预算由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报送;追减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按程序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送,追减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及以上按程序提交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报送。
第五章  资金支付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支付方式管理。本会财政性资金支付流程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管理。除工会账户、党费账户、外币账户三类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管理的资金外,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支付过程管理。处、室经办人员对资金支付相关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配合财务人员做好资金支付工作。不符合支付管理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支付安全管理。单笔支出金额超过20万元(含)由银行短信通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金额超过50万元(含)由银行电话与分管财务领导确认后方可支付,确保资金支出安全。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会资金支付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确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单独填报现金用款申请单,依次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会分管领导和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后支付。审批权限同预算审批权限。年度现金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管理。会党组每季度审议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研究解决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  责任主体及执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主要领导为资金分配使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为资金分配使用主要责任人,处、室负责人为所在部门资金分配使用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和财务人员为资金分配使用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处、室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财务制度。机关纪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财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室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支付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处、室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每季度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央、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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