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省对外友协第五届全省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四川对外友协”。英文译名为SICHUAN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SIF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四川省委领导下的省级人民团体,代表四川省人民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对外友协提出的“在推动民间外交上起到引领作用,在推进公共外交上起到骨干作用,在促进中外地方政府合作上起到桥梁作用”要求,做好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条  同世界各国地方政府、友好组织、友好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关系,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进四川与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第六条  切实发挥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的优势,举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展览和演出等国际交流活动,推动国际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邀请并接待世界各国地方政府、友好组织和友好人士来川交流访问,组织在川国际组织和外籍人员开展交流活动,组派各类友好团体参与国际性交流活动,促进四川与世界各国在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科技、经济、贸易、青少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积极推进我省及市(州)与国外地方政府、国际友好组织的交流合作,增进友好关系、推动友好城市建设,丰富友好城市交流形式和内涵,扩大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覆盖面。
第九条  完成全国对外友协和四川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开展其他有关四川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及友好组织的交流工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可根据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需要,聘请海外特邀理事。
第十二条  全省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上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四川省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市(州)对外友好协会可以成为单位理事,各单位理事推荐相关负责人担任本会单位理事代表。如单位理事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继任。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热心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工作的社会各界优秀代表担任个人理事。邀请在对华友好交流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在本国本地有影响的外国友人担任海外特邀理事。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任务,并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纪律,对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相关的副会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二)决定组成人员和理事的调整;
(三)决定聘请名誉理事;
(四)决定聘请海外特邀理事;
(五)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根据需要决定召开理事会议;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支持各市(州)及所属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本会共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工作。作为相应级别的人民团体,各市(州)及所属的县(市、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工作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
(二)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汉字“川”形成的红色渐变字母“S”和“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SIFA”英文译名缩写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刷,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省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川友协

 

TEL:028-84390473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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